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卓德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梅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應為「權昱企業行」,又查該企業行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故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呂梅玲即權昱企業行」。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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