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上訴人 范清財
范清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劉曉頻 被上訴人 范雲臻 (兼 范德水 之承受訴訟人)
范秋榮 (兼范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范懷武 (兼范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范成妹 (兼范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范懷湧 (范德水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中有關「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陸、柒已就本件全部訴訟費用敘明應由兩造共有人按各自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理由,因本件曾上訴第三審而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則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自已涵括在本件全部訴訟費用之內,依前揭說明,上開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有關「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林慧貞法官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