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廖柏瑞 被告 張柏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桃原簡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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