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范清財 聲請人 范清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懷武范成妹范雲臻范秋榮范懷湧 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判決確定。聲請人爰依同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定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然聲請人具狀主張依每人取得土地價值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惟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定判決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計算方式不符,本院無從依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判,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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