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9號
聲請人 張國裕 代理人 王鶴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微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求金額、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台端聲請狀並無附表)。
三、相對人黃微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