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楷芳選任辯護人鄧文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案於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應予刪除。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