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麗瓊 (即 劉平泰 之繼承人)

劉書豪 (即劉平泰之繼承人)

劉書函 (即劉平泰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年度岡簡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上訴聲明第二項則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勝訴部分請求駁回,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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