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六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零十四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二百零四元(前已退還一百三十六元予聲請人)等二項,均無不合,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