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保證人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後,已經繳納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063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
二、茲因該被告傳拘未著,顯已逃匿,又經命具保人應於民國95年4月20日上午11點50分,督促被告一同到庭,否則即將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仍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上開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依法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