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喬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93年度訴字第825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三九、四一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建物之門牌號碼雖經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前後三次變更,由「台南縣永康市○○○路○○號」,更正為「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又更正為「台南縣永康市○○○路三九、四一號」,惟該建物之同一性不變,均係同一之建物,此有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94年4月1日所測量字第0940004275號函、94年5月17日九四永測量字第0940006360號函各一件在卷可稽,則既原判決所載之建物門牌號碼,與經更正後之門牌號碼不同,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