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經魁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52號、第62號、第63號、第77號)、移送併辦(104年度選偵字第13號、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經魁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經魁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惟被告於審理中,因罹患膀胱泌尿上皮細胞癌第三期,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接受膀胱攝護腺根除手術合併迴腸重建人工新膀胱,目前仍住院治療中,預估一週內出院,宜休養三個月,術後須追加化學治療,待出院於腫瘤內科門診評估身體狀況決定。依其病情,目前不可到法院開庭,恢復期建議三個月後再評估(如接受化學治療虛弱期將會更久)等情,有醫療財團法人 辜公亮 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104年7月28日(104)和院外字第507函暨檢附病資料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3號卷二第59頁正反),足見被告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復參以被告另涉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現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1號、第362號審理中,該案業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為由,於104年8月10日裁定停止審判,有該案裁定在卷可考(見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3號卷二第115頁、第
116頁),綜合上情,被告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至明。其次,復查無被告顯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志明法官蔡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