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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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玉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
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