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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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33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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