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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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張睿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9年8月19日起至104年8月19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新臺幣(下同)213,345元,及自10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8.88%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給付。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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