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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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94號

原告 林淑媫

上列原告因被告 王世華 過失傷害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交簡附民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醫療及後續醫療費用、就醫停車費、休養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醫療用品費、財物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惟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僅限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部分,並不包含原告主張財物損失即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5,600元、眼鏡7,700元,共23,300元等,自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又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二、原告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應以附表整理各次就醫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金額等,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㈡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每月薪資、無法工作之計算依據、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等證物影本)。

 ㈢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並應陳報請求時間、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㈣原告請求車輛損害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3GU-599」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另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㈤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提出支出憑證、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看護方式(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㈥請求眼鏡損壞費用部分,原告應陳報購買日期及購買發票明細等證明,如非物品之所有人,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㈦原告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關治療療程(含治療項目、治療期間、預估費用)之證明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

 ㈧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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