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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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05號
原告 麥焜銘
訴訟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
被告 陳文裕
追加被告 李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其請求被告(含追加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70,350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改用通常程序。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