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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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05號

原告 麥焜銘

訴訟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

被告 陳文裕

追加被告 李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其請求被告(含追加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70,350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改用通常程序。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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