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承翰

選任辯護人葉重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承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