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佾熹 即 李姵頤 即 李秋嬋 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保證人 鄭喨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林忠良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
1號函通知7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如附表所示編號1、3、5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58.46%),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現與保證人甲○○共同於九如郵局旁擺攤販賣
鍋貼,每月營業額約新台幣(下同)5-6萬元,扣除營業成本後約餘28,000元,債務人分得其中一半即14,000元,業據其提出營業收支表及擺攤照片,堪信屬實,爰以14,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此外,債務人主張其無須負擔扶養費,每月自己所需之生活必要費用為11,448元,合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尚屬可採,依此,債務人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11,448元。
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7月13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1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又債務人雖有上開南山人壽保單2張,惟債務人僅為上開保單之被保險人,要保人為債務人之母,故縱上開保單尚有保單解約金403,063元,亦非債務人之財產,併予敘明。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008,000元(14000×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24,
256元(11448×72=824256),餘額183,774元,僅需其中5分之4即146,995元(000000×4/5=14699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88,000元(400072=288000),較146,995元高出141,00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惟仍有履行不能之虞,就此,債務人徵得其友甲○○同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固定薪資收入(每月約14,000元),名下有不動產(土地、建物各一筆)及投資,復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其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附卷可憑,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勘認盡力清償,復徵得有固定收入之甲○○同意擔任保證人,足可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8.09%││5.債務總金額:3,560,731元││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鄉○○村○○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594│0.24%│10│720│││股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22,275│17.84%│699│50,328│││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8,845│22.72%│909│65,448│││股份有限公司│││││├──┼────────┼─────┼─────┼──────┼─────┤│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519,300│14.58%│583│41,976│││股份有限公司│││││├──┼────────┼─────┼─────┼──────┼─────┤│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264,218│35.5%│1,420│102,240│││公司││││││││││││├──┼────────┼─────┼─────┼──────┼─────┤│6│金陽信資產管理股│327,183│9.19%│367│26,424│││份有限公司│││││├──┼────────┼─────┼─────┼──────┼─────┤│7│聖文森商榮昇資產│10,316│0.29%│12│86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560,731│100%│4,000│2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