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乃樞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5年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乃樞所犯妨害婚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乃樞因於民國95年7、8月間某日犯妨害婚姻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附表:受刑人李乃樞減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婚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7、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39條│├────────────┼────────────────────────┤│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合於第3條規定│├────────────┼────────────────────────┤│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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