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49號聲請人 陳珍玉 代理人 李立信 相對人 李國蘭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養子女即相對人李國蘭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8,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足見本件養子女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