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