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超塵 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二、被林超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