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王聖福 被告 黃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關於原告減少收入部分之請求尚存有疑義,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張新楣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