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一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一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一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3月2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年9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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