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後慧
黃國治上列被告因違反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叁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後慧、黃國治等因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165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00元,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屬刑法266條第2項定義之賭博器具及賭資,即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後慧等2人因違反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65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另查扣案之象棋1副及現金300元,分別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2人供明在卷(見偵卷第7、10頁),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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