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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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詠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2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8月2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增補借據、約定書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吳宏明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