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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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己○○○
號4樓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號4樓
右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甲○○律師
相 對 人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乙○○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民國95年5
月25日台北仁愛路(24支)郵局第37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上開存
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