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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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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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八0
六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士
再小字第一號清償債務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
止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