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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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