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俊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被告江俊霖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俊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008、2020、2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107年4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7年7月6日晚間6、7時許,在彰化縣○○市○○路○號「哥」男子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07年7月8日16時33分許,通知其至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江俊霖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白。││├──┼───────────┼───────────┤│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證明被告有上述施用第二│││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名對照認證單(代號:│行。│││Z00000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1紙││├──┼───────────┼───────────┤│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1份。│件施用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檢察官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葉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