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蔚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第2772號、第32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蔚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第2772號、第3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0.3063公克、0.211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年3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第2772號、第3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分別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364號、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63號鑑定書附卷可參(112核交738卷第13頁、112核交888卷第7頁),揆諸前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0.3063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364號鑑驗書)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2119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63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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