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宏(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佳宏業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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