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2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