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上訴人 宋子龍 輔助人 夏春櫻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本院於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曾延展改定於同年6月17日上午11時整進行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請求項目數據亦有所矛盾(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特別針對醫療器材費用請求一項再予釐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7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再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恒祺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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