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48號原告 吳志文 被告 游馥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5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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