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周玫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程序費用,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聲請已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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