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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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附民原告 賴怡君 附民被告 侯佳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賴怡君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唐玥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