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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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檢查公司帳目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乙○○當事人間(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因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下:
一、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起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無法特定可得受利益數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