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7,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124,9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