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
莊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五日內陳報證人 林曉茹 、 林家毅 之地址,或於庭期偕同上開二位證人到庭作證。另該次庭期擬一併傳訊證人 吳榮杰 、 楊怡祥 到庭作證,附此敘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