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35號、103年度執字第3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郎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吳俊郎因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7日│102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31號│字第275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審││1117號│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4日│103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4│││││1117號│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3年1月28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486號│字第3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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