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買股權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20號原告 黃冠源 上當事人與被告 黃登貴 間返還購買股權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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