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87號聲請人 廖本專 相對人 廖本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廖本祥(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廖本專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江慧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本專(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廖本祥(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相對人自92年3月7日起因癲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嫂江慧娟(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
本院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洪崇傑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姓名、年籍均能正確回答,惟問及其住址時,僅回答跟二哥住在一起,再問及現任臺中市長為何人,則回答什麼是臺中市長(詳本院103年3月5日之訊問筆錄)。嗣經鑑定醫師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腦膜炎造成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生活自理方面有部分需要他人從旁協助,四肢可自由活動,言語較簡略,基本語言溝通能力尚可,但稍微複雜點的問句如「台中市長及現在總統是誰」會文不對題而反問「市長是什麼」以及回答「總統沒看過」。由相對人過去病歷資料及目前衡鑑資料,相對人目前智能落於中度智能障礙的等級範圍,而相對人除了智能的問題外,尚無法排除有失智的可能。智能及失智的問題可能造成相對人在生活適應上出現明顯的困難,因此相對人在執行複雜的認知能力時,可能會出現運作效能不佳的情況。經診斷相對人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及中度智能障礙。因表現前揭症狀,理解以及認知能力有顯著障礙,難以替自己最大的利益做決定,故判定不具完全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相對人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等語(詳見本院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3年4月10日院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鑑定報告及本院103年4月15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相對人之
廖學盈 、兄 廖本造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參酌前揭各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㈢另江慧娟係相對人之兄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聲請人
相對人之父廖學盈、兄廖本造、亦推定江慧娟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江慧娟亦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同意書附卷可稽,爰指定江慧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譚系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