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 黃思聰 被告 林秀卿 被告 謝進昌 被告 劉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5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