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偕其妻 黃雅蕙 至台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一樓樓梯間,找告訴人甲○○○理論時,雙方一言不合,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毆打告訴人甲○○○,致使告訴人甲○○○受有左口角瘀腫(一×一公分)、左前臂瘀腫二×五公分之傷害。經告訴人甲○○○提出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上開之告訴,經記明筆錄在卷,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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