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被上訴人VAINOHAS即被告
LES.EDWARDY.
S.C.
IVYTAKL
1106GERALDVA
CA9ANDREWCA
ENAWESLEYALFRANCISCA
CA9PAULA.T
U.S.JEROLDA.
117DAVIDV.
U.S.
C.BERNAR
4U.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