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文心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1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文心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擲風骰子壹顆、帳冊壹張及抽頭金
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