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邱筱棻 (原名 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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