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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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告 郭良哲 法定代理人 林惠雯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 王孝中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 王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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