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淑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李佳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霍佳卉
邵正傑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SaloonTham( 譚碩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0年度保險字第6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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